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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桂林市)市监处罚〔2023〕425号

作者:yiming 来源:未知 日期:2024-6-23 18:43:57 人气: 标签:设备保养记录表
导读:经营范围:安装、维修乘客电梯、载货电梯、液压电梯、杂物电梯、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(凭许可证经营,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

  经营范围:安装、维修乘客电梯、载货电梯、液压电梯、杂物电梯、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(凭许可证经营,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

  经查实,该公司对所保养的电梯存在电梯底坑积水的问题,但长期未整改。也未按《电梯保养规则》(TSGT5002-2017)要求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
  本局认为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四十五第二款“电梯的保养单位应当在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,其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,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,施工安全。”的,构成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作业行为。

  为社会经济秩序,消费者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以及《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八条“违反本法,未经许可,擅自从事电梯保养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违法所得。电梯的保养单位未按本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,进行电梯保养的,依照前款处罚。”的,作出如下处罚:

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上述罚款缴齐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、(四)项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,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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